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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内蒙古老年体协),蒙文全称:

  英文全称:Inner Mongolia Senior Sports Association 缩写(IMSSA)。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区直机关、大企事业单位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有关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区性、群众性体育文化社会团体;是为广大老年人文体健身活动服务、促进老年人康乐寿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委、政府联系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老年人文体公共服务职能的得力助手,是推动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的重要力量;是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代表内蒙古自治区参加国内外老年人体育活动的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老龄工作、老年人体育文化工作方针,组织号召动员全区老年人体育文化工作者和广大老年人开展科学、文明、健康的文体健身活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推进老年人体育文化事业发展,为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现健康内蒙古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贡献。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简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在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的指导下,开展老年人体育文化工作。

  第五条 本会办公会址设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地址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陶利西街1号农金大厦,邮政编码:01002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老年人体育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区老年人体育文化工作的开展;

  (二)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项目普及提高和推广培训活动,推进老年人体育文化活动社会化、大众化发展,扩大老年人体育骨干队伍,增加老年体育人口;

  (三)举办全区老年人体育文化健身展演展示交流活动;

  (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完成党委政府和管理指导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深入开展全区老年体协工作调查研究,探索优化和创新发展工作模式,不断提高为老年人体育文化事业服务能力

  (六)承办和参加全国或协作区以及国际老年人体育文化健身展演展示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区直机关、大企事业单位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有关组织,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文化活动的,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党的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三)盟市、计划单列市、区直机关老年体协已在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且在年检合法期;大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的老年体协属所在单位内设机构,且负责老年人体育文化工作;

  (四)有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文化活动的能力和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经费来源等必需条件;

  (五)拥护本会章程,热心致力本会活动,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六)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员代表大会或执委会讨论并批准;

  (三)由本会(或本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代表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和受本会委托参加区内外和国内外展演展示培训交流活动的优先权;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和业务指导;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优先在本会网站、刊物上发表工作信息、署名文章

  (六)具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和承办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交流活动;

  (三)完成本会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老年人体育文化活动的开展;

  (六)及时报送参加、承办全国和全区会议、培训、交流活动材料,主动例行年度计划、总结、专业技术人才和联络信息更新备案、各类统计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委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终止会员资格。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通过本会网站、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并收回或声明作废其会员证:

  ()已不符合本《章程》会员条件的;

  ()主体资格发生终止情形的;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会议和培训、交流活动,本地区本单位未开展工作、活动又失联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会长、副会长均称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

  自治区老年体协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会员单位主席为自治区老年体协会员代表。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主席更换,该单位代表自然变更,原任主席不再担任自治区老年体协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四)直选执委会成员;

  (五)决定本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执委会委员组成执委会。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执委会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副秘书长兼任,主要负责文件的运转、信息的报送、财务管理以及执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执委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执委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六)酝酿提名执委会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且无其他兼职;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职年龄未到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中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换届连任、新任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均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管理机关和组织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秘书长担任,具体人选按相应的组织部门审批意见确定。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并履行年度述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负责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审议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检查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处理其他日常重要事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执委会批准;

  (四)酝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执委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驻会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专项工作委员会。各专项工作委员会是本会的办事机构,其主任的聘任要征求干部原所在单位党组的意见。各专项工作委员会要按照老年体协的工作要求,在本会秘书长的组织协调下开展相关工作的培训推广和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1名。监事对老年体协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和财务岗位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服务费,政府购买服务试点、示范奖补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支持;

  (三)社会捐赠(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用于个人分配。管理费用的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有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依法进行管理核算和监督。会计不兼任出纳。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管理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违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央、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驻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修改章程,报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启动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与清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 8 27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执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